法律分析:財政局負責地方的財政工作,貫徹執行財務制度,按照政 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財政資金,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各項事業發展;培訓專職財會人員,提 高科學理財的素質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提高 經濟效益;積極開發財源,為振興地方經濟服務。其主要職責:(壹)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方針、政策,財務會計方面的法令、條例及其它有關政策。(二)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制定地方財政發展規劃, 制定年度預算和編制年度決算,執行地方人大批準的年度預算,綜合平衡地方財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文化、教育、衛生、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單位經費支出,監督指導行政、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預算外資金,審查收支範圍,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征收管理,嚴審支出計劃,杜絕亂收費行為。(五)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 制度;管理社會救災,救濟、醫療保險(含公費醫療)等財務和資金;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六)指導農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嚴格把好支農資金的分配使用,保證農口事業發展。(七)宣傳貫徹國家財經稅收政策,積極扶持和培植地方財源源。(八)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經常宣傳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九)監督、指導國營工業、商業、糧食、外貿、物資及交通運輸企業財務工作,協調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十)管理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 審查自籌基建項目的資金來源,並對投資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十壹)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十二)負責地方政府財政計劃的制定,財政宣傳、財政信息, 組織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費工作,嚴格審核政府各職能部門 和有關事業單位對企業的收費標準,管好收費和罰沒票據,加強執收工作監督檢查。(十四)承辦地方政府交辦的其它財經事項。(十五)協調管理國有資產全面工作。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