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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費檢察院如何采購

法律分析:裝備費包括:

1.偵查設備費: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等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2.技術設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工具費: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的購置費。

5.武器械具費:槍支、警械具購置費;安全設施設備費。

6.其他設備費: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的購置費.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法律依據:《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檢察院業務費與機關行政經費應分別管理,單列戶頭,單獨編報預、決算,並按開支範圍規定的科目建帳核算。在編報預、決算報表時,辦案費和服裝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消耗費、會議費和宣傳費列入“公務費”,其他經費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各項開支嚴禁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加強計劃管理,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預算管理,年度預、決算和重大開支須經領導集體審定。各項業務費開支應事先向財務部門申報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方可開支。計劃外開支實行主管領導“壹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檢察機關業務費支出要建立嚴格的審批權限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開支。對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違反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領導。

第十八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相應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對檢察院業務經費的核算與管理。會計人員應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財政法規,認真做好各項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編報會計報表,並參與擬訂本單位的財務、裝備、物資計劃,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搞不正之風。會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裝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對各種設備、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裝等物資,要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移交、報廢、處理、核對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並加強維護、保養。各種物資嚴禁私人占用,如發生丟失、損壞,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