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擴展資料:
偷稅罪的其他表現形式:
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壹,“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壹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壹致。壹聯交給顧客,壹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
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壹發票。壹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壹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
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發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壹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壹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裏明白就行了。
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壹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壹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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