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他們辦的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結合本地情況自行制定。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執行機關, 對執行本辦法的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在中國銀行和信用社開戶的單位,分別由中國銀行和信用社監督執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受人民銀行的委托,監督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基本建設單位執行本辦法。
現金管理是國家的重要財經制度,各級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社(以下簡稱銀行)都必須嚴格地貫徹執行, 要認真負責, 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第四條 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單位提出計劃,經開戶銀行審查後,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準。具體批準辦法,由各地革命委員會確定。
各單位庫存現金的限額,壹般不得超過本單位三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後,不得超過。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應核定壹個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商店、糧店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核壹個定額,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壹般每年調整壹次。由於生產或業務的發展和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經原批準部門批準後,再行調整。第五條 各單位需要補充限額內的庫存現金時, 除可用非業務性的零星現金收入補充外,均應向開戶銀行提取。第六條 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只能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 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及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分配和預支款;(二) 支付各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費用,如各種撫恤金, 學生助學金
, 退職、退休金,移民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其他支出;
(三) 支付對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對社、隊組織外出搞副業人員支付的生活費,按各地規定辦理;
(四)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支付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它物資的款項,以及農村生產大隊、生產隊交售農副產品時所需的零星現金開支;
(五) 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第七條 各單位向銀行送存現金,必須如實註明來源;支取現金,必須如實寫明用途。用途不明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拒絕支付。第八條 各單位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銀行將款項匯往采購地點,在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帳戶,由銀行監督支付。不準自帶現金,也不準將采購款化整為零,通過郵局匯兌套取現金。
各單位在外地采購,因有特殊情況必須攜帶現金時,應由單位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並予開據證明,方可攜帶現金。
銷貨單位遇有采購人員持大量現金前來采購時,應當問明情況,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拒售,並報告當地市場管理部門和銀行,銀行根據縣級以上政法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將款項凍結並進行調查處理。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帳款要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不準用“白條”頂替庫存現金; 不準私人借支公款; 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
各單位食堂使用的“食堂代價券”、“飯票”,只限在本單位使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服務行業經批準使用的理發票、洗澡券,各單位要嚴加管理,禁止流通和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