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3月8日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提出“經濟犯罪”壹詞後,我國學術界壹直把犯罪概念作為熱點問題之壹加以探討,但迄今為止,各抒已見、認識不壹。如“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裏的犯罪。“經濟關系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壹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盯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為此筆者認為由高銘暄、王作富主編的《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關於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準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問題二:經濟犯罪是什麽 經濟犯罪是以違法犯罪行獲取非法錢財為目的並且達到壹定數額為經濟犯罪。
問題三:什麽叫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行為
問題四:涉嫌經濟犯罪拘留是什麽意思 涉嫌經濟犯罪拘留,說明司法機關已經立案饑查,犯罪嫌疑人已經拘押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問題五:經濟犯罪的特征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 *** 、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見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
壹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性。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壹類,他也同樣應該具備這兩個基本特性。如果某種行為只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同時又是經濟領域內的行為,那麽它很有可能是屬於壹般經濟違法行為或經濟糾紛,而不構成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是由刑法規定的,依據罪行法定原則,刑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不認為是犯罪(當然,這裏的刑法應該指的是廣義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別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範。)
綜上所述,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許的自由,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實施貪汙賄賂(包括相關的行賄行為)違法有關的法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犯罪,壹般指自然人或法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產、分配、流通及其管理過程中,違反經濟管理法規,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國家刑法懲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貪利性。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壹己之利,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同時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
2.法定性。經濟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這壹點有別於壹般的自然犯罪,如殺人、 *** 、搶劫、盜竊等傳統犯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人們憑借社會常識和倫理道德規範就可輕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將其宣布為犯罪,是因為古往今來人們都認為其是犯罪。
3.雙重違法性。經濟犯罪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它既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又觸犯刑律;既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經濟利益,又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傳統犯罪只觸犯刑律。
4.復雜性。經濟犯罪由於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因而相對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結構十分復雜。市場經濟運行領域是壹個極其龐大的動態領域,其中圍繞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形成的紛繁復雜的經濟關系相互交織在壹起,幾乎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和部門。而近年來隨著中國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證券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及科技市場等各種專業市場的建立,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變得更加多樣化。在這樣壹種復雜的經濟環境下,形形 *** 的經濟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特點。
5.智能性。經濟犯罪的行為人壹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財稅、貿易、會計或者法律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在犯罪手段上,壹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執仗、不具有攻擊性,犯罪人往往以其專業知識或利用其職務便利,深思熟慮、精心策劃,通過鉆法律空子達到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因而經濟犯罪在西方被稱為“白領犯罪”。
6.隱蔽性。經濟犯罪並不像傳統犯罪那樣 *** 裸地違反社會公德和人們所熟知的行為規則,其行為人往往又是經濟關系的壹方當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經濟活動的性質,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眾所知曉,其社會危害性也不易被人們所認識。
問題六:經濟犯罪坐牢是什麽樣子 您好
是壹樣的 現在的監獄是不分開的 是同壹個監室裏面的
問題七:經濟犯罪與刑事犯罪有什麽不同? 刑事犯罪是壹種統稱,即但凡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都可稱之為刑事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搶劫罪等等。而經濟犯罪是所有刑事犯罪下面的壹個體系,經濟犯罪裏含有很多種罪名,例如合同詐騙等等,這些都是經濟犯琺。在看守所裏,壹般不會專門分別關押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問題八:經濟罪是什麽定義? 合同詐騙罪壹、概念和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全。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壹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壹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1.本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壹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壹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壹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
問題九: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有哪些 主要包括兩大類,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為了滿足廣大法律工作者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查閱理解相關規定,本文根據經濟犯罪各罪名的構成要件與定罪適用,參閱了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釋,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列舉了關於經濟犯罪的相關疑難問題,適於公安幹警在偵查經濟犯罪案件時使用,也適於檢察官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時查閱,可供法官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作參考。 (壹)職務犯罪型經濟犯罪常見問題 1、貪汙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的區別?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公***財物(即監守自盜)構成的貪汙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有時不易區別。區別這兩種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出納員利用其職務上保管現金的便利,盜竊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貪汙罪;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保管的公***財物,則應是盜竊罪。售貨員利用其受國營商店委托經管貨物的售貨款的便利,盜竊由其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是貪汙罪;如果他僅是利用對商店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售貨員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則是盜竊罪。 2、 內外勾結進行貪汙或者盜竊活動的***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 內外勾結進行貪汙或者盜竊活動的***同犯罪(包括壹般***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應按其***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壹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決定的。 如果***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貪汙,同案犯中不具有貪汙罪主體身份的人,應以貪汙罪的***犯論處;如果***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盜竊,同案犯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以盜竊罪的***犯論處。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汙論處的問題? 關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問題,首先應區別是否歸還。如果歸還了,則性質是挪用,除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應判刑的外,壹般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如果不歸還,在性質上則是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財產轉變為私人所有,可以視為貪汙。但確定挪用公款是否歸還、是否構成貪汙在時間上需要有壹個期限,在金額上需要達到壹定數量。當然,還要註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節。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財物的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六個月不還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貪汙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生產資料、 資金全部或者基本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幹人負責經營的經濟組織,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侵吞、盜竊、騙取集體財物的,可否以貪汙罪論處的問題? 當前,凡生產資料、資金全部或者基本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幹人負責經營的,應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層次,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以侵吞、盜竊或騙取等手段,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資金或應上交集體經濟組織的利潤非法占為私有的,以貪汙罪論處。 5、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可否認定為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瀆職罪的壹種。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