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過三十多年來的改革、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開放初期,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初步建立,農戶與集體之間采取合同制形式,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使生產經營的權、責、利相結合,收益與勞動成果直接掛鉤,充分調動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雖然土地流轉還沒有解除禁止,但是農戶之間已有了自發性流轉,平衡了農戶之間土地權益問題。90 年代以來,中央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政策多是圍繞延長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許可而展開的。特別是90 年代後期,中央更加重視土地對於農民所起的生活保障作用,穩定土地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更成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政策保障。自2000 年以來,國家通過立法,政府會議等多種平臺再次強化土地承包關系的長久性,並賦予法律依托,也為農業和諧穩定發展提供了明確有利的政策依據。
2、農業的制度變革
自解放以來,我國農業的制度變革主要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本文所談的制度,是包括土地制度及農業的經營方式)。
第壹階段,是實行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黨中央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簡稱《土改法》),於同年冬季在全國國內大規模地展開了土地改革。《土地法》的總則提出:“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這樣,就明確地規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這就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將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是我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第壹次最大最徹底的農業的制度改革。於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了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並建立了與此相聯系的農民家庭的經營方式。
第二階段,是實行農業合作化,改造個體小農經濟。我國的農業合作化是分四個步驟實行的。1952年在農村推廣互助合作運動,建立農業生產互助組;不久,互助組發展為初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初級社);在1955年下半年農村出現了農業合作化高潮,初級社迅速轉化為高級社(即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8年12月實現了全國的人民公社化,建立了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政社合壹的人民公社組織。農業合作化的結果,是將農民的個體經濟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是將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過渡到土地等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與此相聯系,農業的經營方式也發生變化,由以農民家庭為基本單位的經營方式逐步發展為集體經營方式。
第三階段,在保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廢除人民公社,進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展了在農村以實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中心的經濟體制改革。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迄今為止,經歷了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大致有三個過程。首先,承包形式由包工發展為包產。在包工形式下,生產隊將生產過程的某些環節包給作業組或農戶,然後根據統壹定額對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考核與檢查並換算成工分,生產隊成員按所得工分參加分配。當時,勞動報酬還沒有與最終產出發生直接的聯系。以後在包產形式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內部職能和結構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生產和經營管理的職能由生產隊壹級轉向了承包者。其次,明確承包者。剛開始,作業組是承包者,即由若幹農戶自願聯合的作業組對生產隊承包,這時,盡管生產和經營的單位比原來的生產隊縮小了,但是,作業組內仍然沿用原生產隊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後,承包者發展為農戶,進壹步否定了生產的集中管理方式。第三,在農戶承包的前提下,由包產到戶轉向包幹到戶。包產到戶,是指生產隊把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包給農戶使用,由承包產量指標定工分,勞動成果歸集體***同使用,扣除集體提留後,再按工分分配給農戶。生產隊仍實行集體經營,統壹核算。包幹到戶,是指勞動成果除了繳納國家稅金和集體提留外。直接歸農戶所有。實行包幹到戶,集體所有制的所有權已同經營權分離,農戶有了經營自主權,農戶成為進行獨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農業經濟實體。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建立了統壹經營與分散經營在不同形式上相結合的農業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