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對制度的宣傳學習不夠,制度的影響力逐漸減弱。每年的廉政教育宣傳月主要以典型宣傳和警示教育為主,法律和制度教育較少。制度宣傳方式單壹,多以文件形式傳達到各單位。幹部職工學習次數有限,不能完全掌握制度精神實質。有些制度出臺後沒有及時宣傳,廣大幹部群眾不熟悉、不了解,制度普及率和知曉率較低。例如,壹些村幹部文化程度低,學習機會少,對制度規定壹知半解。甚至壹些新任村幹部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試行)》並不了解。當他們被調查時,他們不知道自己違反了哪項制度規定,而且他們通常不相信調查結果。
三是制度完善更新慢,執行效果先緊後松。有些規定過於籠統,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實施辦法。例如,在對“三公經費”的檢查中發現,各單位的職務費用從10元到200元不等;公車維修費用普遍較高,但沒有具體的標準依據來衡量是否違反規定。有些制度已經過時,沒有及時修訂,不符合基層實際。壹些制度缺乏監督檢查,效果甚微。例如,各級領導都申報了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但沒有核實申報是否屬實,對隱瞞不報的行為如何處理也沒有配套制度。同時,許多系統的實現也不可能壹致。往往是前期領導重視,狠抓落實,成效顯著。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後期監督檢查較少,壹些制度的作用逐漸減弱,最後甚至形同虛設。
四是對違反制度的懲罰力度不夠,制度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壹些部門和領導對違反制度的行為視而不見,甚至搞“下不為例”“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制度被反復強調和重申,容易導致黨員幹部法的麻木。壹些單位仍然堅持吃喝是小事、遲到是小事的舊思想,對幹部職工重教育輕處罰。對違反者的懲罰不明確,懲罰力度弱,調查不嚴格,導致違反者無視制度,逃避責任,大大降低了制度的威信,質疑制度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