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七章70條。在此列出前十條。
1、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4、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5、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6、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7、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9、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10、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
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