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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以村或者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群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實向全體村民公布其財務活動和相關賬目,接受群眾監督。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主要由群眾代表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

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3.農業基本建設計劃;

4.制定企業和資源開發投資計劃;

5.收入分配方案。

(2)各種收入:

1.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2.承包和上交收入;

3.集體統壹經營收入;

4.籌資;

5.土地補償費;

6.扶貧救濟基金;

7.上級機關撥款;

8.其他收入。

(3)各種支出:

1.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

2 .公益性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3 .村(社區)幹部工資和獎金;

4.招待費用;

5.集體統壹經營費用;

6.救濟扶貧專項支出;

7.繳納鄉統籌費;

8.其他支出。

(4)所有屬性:

1.現金和銀行存款;

2.產品和材料;

3.固定資產;

4.外國投資;

5.其他財產。

(五)債權債務:

1.農民聯系人;

2.內部單位交流;

3.外部單位和個人;

4.銀行(信用社)貸款;

5.其他債權債務。

(6)收入分配:

1.總收入;

2.繳納的稅額;

3.提取公積金金額;

4.提取公益金的數額;

5.提取福利基金的數額;

6.投資利潤額;

7.其他分配。

(七)農民承擔的集資、水、電、勞動積累、義務工和資金為他們代勞。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壹次收支情況。年終要公布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民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代勞等情況。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大多數村民或者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公布。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應以填列形式為主,在財務公開欄內張榜公布。財務公開欄要張貼在群眾容易閱讀的地方,如集中居住區、主要交通路口等。財務公開欄的樣式由縣級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統壹規定。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在進行財務公開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與,對所有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賬目進行全面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應經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審核,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公布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回答群眾提問,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對財務公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如果壹時難以解決,要給出解釋。不允許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十壹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質疑公布的財務賬目的權利;

(二)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就有關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或回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督權:

(壹)有權檢查和監督財務公開情況;

(二)有權代表群眾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四)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財務管理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