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壹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國務院直轄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公民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依據,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形確定征收數額。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章生育調控
第十壹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優生優育。
晚婚是指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的初婚;如果已婚婦女在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壹個孩子,這就是晚育。
第十二條公民婚後依法生育第壹個子女,又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居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繳納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至十二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居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繳納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六條夫妻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城鎮居民繳納12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6萬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壹方為農村居民,另壹方為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按照城鎮居民的征收標準征收。
第五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生育條件,但未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再次生育的,繳納1000元社會撫養費。
其他省份的政策:
壹、廣東省對“未婚先孕”罰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壹個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在60日內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以上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四川省對“未婚先孕”罰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應納稅基數的3至4倍征收;符合結婚登記條件並在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算基數以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純收入或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生育子女或發現違法生育行為前壹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如果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超出部分將按1倍至2倍征收。
壹方為農村人口,另壹方為城鎮人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按照上壹年度城鎮人口所在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河南省“未婚先孕”罰款的有關規定
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壹)生育子女的;
(壹)婚外懷孕的;
(二)生育子女後懷孕未辦理出生證明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妊娠出生證明的。
同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二)未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