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方案,加強對整改過程跟蹤督促檢查,建立審計查出問題清單、整改責任清單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市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市審計機關落實有關問題的整改。
審計查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整改主體責任,按照審計整改要求,認真整改;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承擔主管事項的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改進完善相關制度。
市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市審計機關移送的涉嫌違法線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三、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下列法定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壹)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或者問題突出責任部門單位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
(三)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會采取前款所列法定監督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時,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專項視察、專題調研或者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四、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負責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根據需要會同市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對審計查出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反復出現的問題,選取典型案例,采取座談調研、聽取匯報、實地察看、調閱資料、隨機抽查等多種形式,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必要時,可以聯合市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涉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根據問題的性質等情況,可以與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監督。
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根據審計查出問題的監督工作需要,可以調閱相關審計資料,審計機關、審計查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五、市人大常委會於每年十壹月份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同時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
市審計機關、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三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征求意見。
市人民政府和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七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六、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也可以委托市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由市審計機關商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提出,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市審計機關、市財政部門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並提供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詳細清單作為附件,整改情況報告重點包括:
(壹)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繼續整改措施以及時限;
(四)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長效機制情況;
(五)移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查處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