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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預算監督條例

第壹條 為加強對預算的監督,根據憲法、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委托的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合法、真實、註重效益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安排的應納入預算的所有收入(包括從預算外調入部分)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下壹年度本級預算過程中,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可以及時了解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預算編制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向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半月前,財政部門應提供下列材料:

(壹)科目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

(二)本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

(三)補助下級支出及分類表;

(四)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分類表;

(五)編制本級預算初步草案的說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第八條 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省和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第九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收入、支出是否真實合理,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四)國家和本級為保障人民群眾生活所規定的由財政承擔的支出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五)其他重要問題。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對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或者預算修正案。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貫徹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四)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五)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使用情況;

(七)對下級轉移支付的情況;

(八)預備費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九)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十)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壹)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壹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五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在當年第三季度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對預算收支項目間較大數額的變動,也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