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半月前,財政部門應提供下列材料:
(壹)科目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
(二)本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
(三)補助下級支出及分類表;
(四)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分類表;
(五)編制本級預算初步草案的說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第八條 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省和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第九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收入、支出是否真實合理,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四)國家和本級為保障人民群眾生活所規定的由財政承擔的支出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五)其他重要問題。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對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或者預算修正案。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貫徹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四)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五)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使用情況;
(七)對下級轉移支付的情況;
(八)預備費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九)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十)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壹)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壹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五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在當年第三季度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對預算收支項目間較大數額的變動,也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