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本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經管理秩序。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
①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表現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征收部門違反規定從預算收入中提取各種費用;行政性收費和罰款收入未及時上繳財政專戶;預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預算收入征收部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截留、挪用預算收入;預算收入征管部門用過期的稅票或者白條收取預算收入,不進金庫,直接轉為單位經費的;截留、挪用應上繳金庫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私設過渡賬戶,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解繳預算收入的;預算外收入征收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滯壓、挪用國家行政性收費和其他預算外資金;預算收入征管部門利用職權為其機關機構謀取經濟利益,或直接把預算收入轉為代理費、手續費、會費、服務費、咨詢費等;預算收入征管部門弄虛作假,虛報代征、代扣預算收入金額騙取審批部門,多提、亂提手續費,把提取的手續費轉為單位經營,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手續費的;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