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是由全國總工會經濟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審計委員會”)選聘或推薦的專家、學者、有關部門和企業家,其任期為三年。根據《全國總工會經濟審計委員會條例》規定,經審會委員應當熟悉全國工會工作和各行業的經濟運行狀況,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獨立客觀、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全國總工會及其直屬組織的經濟工作進行監督,具有重要的議事、決策和監督職能。他們要參加年度經濟審計會議,審查全國總工會及其直屬組織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參與對全國總工會及其直屬組織的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等方面的審核和評估工作,並就重大經濟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要註意的是,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的選聘和推薦應當遵循程序和條件規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作需求予以確定。同時,他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保持客觀公正,不得有違法違規等行為。
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如何履行監督職責?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可以通過參加年度經濟審計會議、審查財務報告、審核項目建設和經費使用情況等方式履行監督職責,對全國總工會及其直屬組織的經濟工作進行獨立客觀的審核和評估,並就重大經濟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工會資金使用合法合規,促進工會事業發展。
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是由全國審計委員會選聘或推薦的專家、學者、有關部門和企業家,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全國總工會及其直屬組織的經濟工作。他們必須具有獨立客觀、公道正派、勤勉盡責等素質,嚴格按照程序和條件規定選聘和推薦。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保持客觀公正,不得有違法違規等行為,確保工會資金使用合法合規,促進工會事業發展。
法律依據:
《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壹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