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鄉鎮預算內資金,是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即按縣區對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納入國家預算和決算的各項資金。包括國家稅收、國撥經費、國家投入的各業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等。
(二)鄉鎮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鄉鎮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各單位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包括鄉鎮財政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納入預算的資金等。
(三)鄉鎮自籌資金,是指鄉鎮政府在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以外,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行籌集的收入和相應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按有關規定鄉鎮企業上繳鄉鎮財政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以及鄉鎮公***福利事業統籌費等。第四條 三項資金統管要堅持政府當家,財政管家;業務分管,財政統管;專款專用的原則。鄉鎮財政要加強對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對統管資金要按照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要求,進行積極的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鄉鎮財政要認真執行國家財經制度規定,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把握資金投向,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第五條 鄉鎮範圍內的預算內資金,壹律納入鄉鎮財政預算管理。鄉鎮政府要積極組織收入,確保當年預算收入的完成。鄉鎮預算內的支出的安排,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保證重點,兼顧壹般,不打赤字預算。鄉鎮財政所對國家向鄉鎮各業投入的開發建設專項資金,要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第六條 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由財政所實行預算外專戶儲存管理,明確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接受財政監督。鄉鎮財政所要嚴格掌握各項預算外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範圍和標準,切實履行對預算資金管理監督的職能,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違反財經紀律者要加懲處,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第七條 鄉鎮自籌資金的征管,按鄉鎮政府下達給各企事業單位的任務和上繳利潤的比例,由財政所負責籌集和安排使用。鄉鎮統籌資金由財政所實行定項籌集,專款專用,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管理。第八條 鄉鎮財政所要按照三項資金的不同來源,設置預算內、預算外和自籌資金三套帳,分別進行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鄉鎮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各鄉鎮對統管的三項資金要做到年初有預算,年終有決算。財政所要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三項資金預算草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在預算執行中,要強化預算管理,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確保全年收支平衡。年度終了,要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決算。第九條 對經批準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鄉鎮財政所要對其制定不同形式的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其全部收支活動,使其自有資金收支合理化、制度化。對不適合獨立核算的單位,其自有資金要在“三權”不變的前提下(即收支渠道不變、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由鄉鎮財政所實行統管。第十條 三項資金統管後,在不影響專款專用的前提下,在資金調度上,鄉鎮財政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加以集中使用,支持發展生產,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壹條 鄉鎮資金統管工作,由各縣區財政局組織鄉鎮財政所具體實施。各縣區財政局、鄉鎮財政所,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財政職能。對不實行資金統管的鄉鎮或部門,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其財政撥款。第十二條 各縣區要加強對鄉鎮三項資金的審計監督。每年各縣區審計機關要有重點的對鄉鎮資金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嚴肅財經紀律,充分發揮三項資金的使用效果。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