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註冊和復查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二章XI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夏季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基函〔2013〕9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4266。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州市增城區荔城街華商路1號;郵政編碼:511300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學院(專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高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結業)要求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退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獲得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規則,並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依據。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的有關政策規定,以考生的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能力,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內,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申請普通專科層次的普通類專業,文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試,理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所有考試均須取得等級成績;且至少1科目成績必須達到C級及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並參加高考文科、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物理、化學、生物考試,參加高考科學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考試。且至少2門科目成績必須達到D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的調檔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壹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壹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且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將根據考生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文科、理科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壹、安排高招考生的第壹專業誌願。如果專業名額已滿,再逐壹查看學生後續的專業誌願。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錄取。
在沒有排名或排名分數的省(區、市),如果考生總成績相同,我們將按照普通高考順序和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文科為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和科學的結合。
第二十三條美術類統考專業定級時,按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優先錄取定級總分最高的考生,再錄取定級總分最低的考生。當候選人的總成績相同時,將根據候選人的排名進行選擇。當考生排名相同時,將優先考慮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學分互認專業(國際班)和海外創新班專業只錄取有專業誌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的,如有專業調劑的,按照考生投檔總成績由高到低調劑至計劃有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缺額相關要求的考生,將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條英語是我校的公共外語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應謹慎申請。
第二十七條關於加分或照顧錄取的政策,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將在學校優先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廣東以外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已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計劃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來說,如果能夠生活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將被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體檢不合格或復查後不適合就讀專業者,將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和復查
第三十壹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未報到者,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三項復檢。凡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取消報名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我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備案及住宿費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有關要求執行。
學費標準:會計、財務管理、電子商務和動畫設計分別為17500元/生/學年;國際商務、商務英語、市場營銷、烹飪技術與營養學、中西糕點技術、嬰幼兒發展與健康管理、財務管理、計算機網絡技術、數字媒體應用技術、藝術設計、工程造價、建築裝飾工程技術、建築工程技術為170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16500元/生/學年。學分互認(國際班)學費為28000元/生/學年;海外創新班專業學費為26500元/生/學年。
宿舍收費標準:三人間宿舍4500元/生/學年,四人間空調宿舍2800元/生/學年,六人間空調宿舍1.800元/生/學年。
公寓宿舍收費標準:單人房4800元/生/學年,雙人房2800元/生/學年,三人間2300元/生/學年。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辦法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電話:020-32882222
傳珍:020-32832667
電子郵件:zsb@gzhsvc.com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
第三十六條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科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並受理相關投訴。
聯系人:王小平。
監督電話:020-32880099
電子郵件:yb@gzhsvc.com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於2020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授權廣州華商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