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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如何提升執業綜合素養

首先要抱有壹個學習的心態,因為現在國家的財經政策還有相關的制度在不斷的出臺和完善中,作為總會計師,首先要不斷的保持學習的心態,及時掌握國家新的財稅政策,確保單位的核算和壹些財稅事項能及時的享受到國家的紅利政策。

要有全局觀和戰略眼光,因為作為總會計師,首先負責壹個單位的核算自己,壹定要站在戰略的角度來規劃公司的壹些財經制度和核算的方式方法。

妥善處理好上下級關系及同級關系,因為總會計師由於不直接領導財務部難免會與財務部的領導會有壹定的工作上的交集要領導好,單位的會計核算的話就需要及時的與財務同事或者其他部門的同事相互溝通協調。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在壹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有利於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

總會計師,是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員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所以總會計師不是壹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壹種行政職務。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壹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壹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壹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中文名總會計師職 務負責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提法來源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關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設置要求

我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條例》結合我國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發展時期。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當然,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範圍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且是“必需設置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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