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大學畢業生參軍入伍優惠政策
首先,優先申請。
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持《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在征兵報名期間入伍前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征兵辦公室提出申請。已將戶籍遷入學校進行集體登記的應屆畢業生,應在將戶籍遷回入學前登記地後進行登記。
二是優先安排體檢和政審。
縣級征兵辦公室優先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進行體檢和政審。在外地就讀的應屆生預登記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登記的,本人可持《應屆生預登記對象登記表》在征兵體檢時間前進行登記,縣級征兵辦將在其駐地安排體檢。
三是優先批準士兵入伍。
通過體檢和政審的大學新生享受優先審批入伍的優惠政策。縣級征兵辦公室在批準士兵分配時,優先考慮高學歷青年和應屆畢業生參軍。在應屆畢業生合格應征人數較多、達不到征兵指標的地區,優先批準高學歷應征入伍。
四是優先使用。
縣級征兵辦分配新兵去向時,優先考慮擬預征畢業生的學歷、專業、個人特長和本人意願,優先安排到專業技術要求高的軍兵種或部隊服役;軍隊將根據應屆畢業生的學歷和專業水平,優先將其招聘到合適的崗位上,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在同等條件下,大學畢業生士兵優先選擇士官、進入軍校和安排技術崗位。具有普通學士學位和相應學位的大學畢業生士兵,表現良好並符合總部有關規定的,可按計劃直接選拔為基層幹部。
未落實應屆生預征優生政策的人和事,可向當地縣級兵役機關或上級兵役機關反映情況。兵役機關接到情況後要及時發現問題,情況屬實的要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退休後就業
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就業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廳、教育廳(局)有關部門(單位):
自2007年以來,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各地加大了對各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征兵力度,大大提高了士兵的素質。為進壹步落實國家鼓勵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有關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服役期滿後順利就業,現就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認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離校時,由高校為其辦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全國就業登記證》,並在備註欄註明“預征對象”字樣。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居住地遷入高校就讀的預註冊人員,應將其戶口遷回原居住地。
二是在高校就讀的高校畢業生,應根據國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的信息,對其高校畢業生進行登記備案,並作為其退出現役後辦理就業手續的依據。
三、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並向原高校用人單位辦理再次申領就業報到證手續。申請就業登記卡的時限從退出現役當年的12,1開始,到下壹年的12,31結束。
四、各地公安部門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持有的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後,辦理戶籍從原籍轉移到工作地的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未入伍的畢業生可按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轉業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持有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盡快將此文件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和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公安部辦公廳
2009年6月9日
退休後入學
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優先:退休後參加公安機關定向崗位招考時優先錄取。
免試或優先學習:高職院校退役畢業生可直接報讀成人本科課程;參加普通本科考試,享受單獨招生計劃、考試成績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政策。,並按30%的比例招生;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獲得二等功及以上者,退役後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學位。
應征入伍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應征入伍,提高征兵質量,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財政部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總參謀部教發〔2009〕6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2009年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予以補償。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經批準設置和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院校)全日制畢業生、上述院校的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享受過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托生、國防生、高校畢業生和部隊招收的幹部,以及從高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參軍入伍的高校畢業生不在此列。
第二章補償或賠償的標準、年限和方式
第五條國家對每名大學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在校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償或賠償。
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與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孰高的原則實施補償或代償。
第六條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高校畢業生學習時間不足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實際學習時間計算。高校畢業生學習時間長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規定學制年限計算。
高校畢業生升本科、碩士和碩士研究生、中等職業和高等職業教育、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完成本科、碩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的實際時間計算。
第七條國家按照上述原則和數額,對取得學費補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和義務兵役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給予壹次性補償或代償。
第三章申請和審查
第八條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
(1)每年6月15日前,已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按要求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並向所在高校提交《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畢業後還款計劃復印件,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對已確定為預征對象的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與《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壹並提交給學生本人。
(三)每年6月365438+10月31前,高校畢業生應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征報名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交《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和《應征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四)每年6月65438+2月31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高校畢業生入伍後,向其發放《征兵通知書》,並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畢業生入伍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申請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分別在《補償學費申請表》和《補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5)次年6月5438+10月05日前,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應征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和《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報銷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六)中央部門所屬地方高校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征入伍的畢業生材料經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7)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省(區、市)和中央部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的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學費和本息的最終名單和具體金額。
第四章預算下達、補償或補償實施
第九條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
(壹)中央財政撥付中央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資金,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所屬高校;地方高校畢業生入伍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中央財政向省(區、市)財政部門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後15日內,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方高校撥付資金。
(2)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後15個工作日內補償畢業生學費;對於申請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學校將根據還款協議代替畢業生向銀行償還學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出具的憑據發送給畢業生本人或其父母。將剩余資金匯至高校畢業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入學前已在戶籍所在縣(市、區)申請生源地信用貸款的招錄畢業生,在領取補償資金後1個月內,按照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壹次性向銀行償還生源地信用貸款本息。
應征畢業生補償的學費不足以償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應征畢業生應按照還款協議繼續向經辦銀行償還剩余國家助學貸款。
(三)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定期了解並積極督促戶籍在本縣(市、區)的應征畢業生及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因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而退學的高校畢業生,取消其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收到退兵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部隊退回的畢業生姓名、畢業院校和退兵原因逐級上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並按畢業生隸屬關系分別通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
軍隊退回的高校畢業生,其學費已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已由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回學費或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資金15個工作日內匯總並逐級上繳國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的資金作為下壹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資金。
第十壹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等學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審查應征畢業生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經有關部門按照學分制核定的高校義務兵役畢業生補償總額,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年度補償標準乘以相應的學制。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