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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

恩,但……

“神州六號”的兩位航天員均投有人身保險,但與國際慣例不同的是,承保公司未再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這次保險業務因此被同行指責違背了保險業的規則

“神州六號”(以下簡稱“神六”)飛船的安全回家並未驅散有關“神六”航天員保險的迷霧。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都宣布為“神六”的兩名航天員進行了人身保險。同時,中國再保險控股集團(以下簡稱中再集團)則直指中國人壽在此次保險中違背了保險規則。

中再集團為何會有上述指責?為何涉及“神六”的保險業務僅有人身保險,而未有直接對“神六”進行的財產保險?

未辦理再保險

10月12日,是“神六”升空的當日,中國人壽對外界宣布,作為此次“神六”發射的唯壹壽險承保商,中國人壽為航天員設計了專項保單。保單屬於“壹攬子”計劃,涵蓋發射前後的整個過程。

但就在同日,太保也對外宣稱,太保為“神六”兩名航天員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搭乘“神六”的書畫長卷《和平頌》投了財產保險。

《財經時報》獲知,從法定意義上講,中國人壽是合法的保險人。因為太保的保單上並無被保險人、也就是兩名航天員的簽字。同時作為“神六”飛船的主管機構,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表示,他們只同中國人壽簽訂了保險協議。

此前,保監會宣布“神六”的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令人詫異的是,這1000萬元卻未按國際慣例辦理再保險。

商業投保的國際通行慣例是: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司商定保險合同基本條件後,由保險經紀人聯系再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再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

此次為“神六”航天員投保的過程顯然與此並不吻合。

記者輾轉獲知,中再集團在“神六”發射前,曾與中國人壽就航天員再保險事宜進行過接觸,中再集團感覺到“中國人壽並不十分情願”;最終,中再集團因分保保額太少,僅20萬元,未與中國人壽達成任何意向。

而中國人壽公司副總經理李良溫對此的解釋是,“壓根沒有考慮到分保”。在李良溫看來,中國人壽完全可以承擔此次發射的風險,沒有分保的必要。

與其他保險相比,航天保險素有“三高”之稱,即風險最高、費率最高、科技含量也最高。沒有辦理再保險,就意味著風險不能有效分散,壹旦出現問題,承保公司只能獨自承擔巨額的賠償。

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在經營不穩定、償付能力有問題和不能完全承擔風險時才考慮到再保險。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人壽凈資產達700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是保監會規定的2.89倍。這正是中國人壽牛氣所在——“即使有意外事情發生,我們也賠得起,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

中再集團的人士同時還指責,中國人壽此次對“神六”的保險違背了中國的保險法規。此次保險的保費系由中國人壽贈送。據中國現行法規,保費須由被保險人或相關團體支付。

中國人壽對此的解釋是,“神六”屬特殊情況、特事特辦。

非市場化操作

或許,中再集團的這壹指責與未分得“神六”保險這杯羹有關。

《財經時報》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在載人航天保險上的壹些非市場化問題更值得關註。

此前,中國人壽壹直宣稱此次獲得“神六”的保險業務是通過競標獲得。但《財經時報》就此詢問,中國人壽方面壹直不肯正面答復。最後在記者的追問下,相關人士才支吾地表示,並無招投標的過程。

同時,記者還從中國人壽獲悉,在未來的壹段時間內,包括今後的“神州七號”和“嫦娥計劃”相關的人身保險,都由中國人壽獨家經營。

壹些業內人士將中國人壽獲得這樣的特權歸因於中國人壽的戰略性安排。

早在2000年,當時中國人壽還未進行重組,就已申請成為中國載人航天基金理事會的成員。這壹身份使得中國人壽在獲得保單方面有得天獨厚的條件。

作為國家的壹項戰略工程,載人航天飛行的保險應屬政府采購行為。這意味著,保險需有招投標的過程。現在省略這壹過程,就有可能造成人為壟斷。

業界多認為,載人航空險目前還屬新興事物,過早的將更多競爭者隔離在外,是否合理值得推敲。

航天險需引入風險債券

事實上,“神五”上天時也未辦理再保險。

由於航天工程是涉及國家機密的重大科研項目,壹旦辦理商業保險,就必須對外公開很多技術資料,以供精算師精算確定保額。這正是“神五”、“神六”均無法涉及財產保險的原因所在。

類似情況,由國家財政出資並提供補償已是壹種國際慣例。美國曾發射的“挑戰者號”、“哥倫比亞號”航天飛機機體也均未購買商業保險。

由於發射航天飛機的出險率基本無統計規律可依循,保險界的傳統法則也很難在航天飛機發射中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因此難以承保。

曾任中國中國人壽特險部航天航空險處處長黃祿濱表示,對於保額非常巨大的飛船船體,不可能讓某壹家保險公司單獨承保。

美國的航天飛機投保也在經歷從無到有的過程。發射“挑戰者號”時,尚無任何商業投保,但在發射“哥倫比亞號”時,已為實驗室登月艙投保6700萬美元。

中國保險業若要在航天飛行保險上有更大的商業承保空間,發行風險債券或者成立自保公司將會是出路。

鏈接

美國的航天人身險

美國是當今載人航天技術最為發達的國家,但美國並沒有設立專門的航天人身意外險。如發生意外,償付標準以航天員此前的投保險種為準。

以2003年美國“哥倫比亞”號航天飛機為例,“哥倫比亞”號失事後,根據宇航員符合的美國險種條件,分別對遇難的宇航員給予相應的保險補償,而並非由某壹家保險公司承擔。

7名遇難宇航員中5名隸屬美國軍隊的宇航員,均按美國“軍隊服役人員團體人壽保險”的規定每人獲得死亡賠償25萬美元,不再被額外增加賠付金額。非軍方宇航員卡爾帕娜·喬娜按“聯邦雇員團體人壽保險”獲得賠付20萬美元。惟壹的壹位非美籍宇航員、以色列人伊蘭·拉蒙,按在以色列航空局服役期間辦理的人身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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