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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200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全省總預算草案(以下簡稱總預算)的初步審查和總預算執行的監督,省級預算調整和省級決算的審查、批準和監督。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效益、先預算後支出、嚴守預算支出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省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省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大常委會審查的總預算草案、總預算執行情況、省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總預算執行。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初預算、明細預算和部門預算的要求編制省級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第二章預算的初步審查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省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應當對上壹年度預算編制和總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的初步方案和本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省級預算編制的依據和說明;

省級部門預算草案文本;

(三)科目和重要科目預算收支總表、省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省級部門預算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和重大項目表、接受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支出分類表、省級財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重點支出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第九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初步審查去年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今年省級預算草案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和專家的意見。第十條初步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壹)預算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收入安排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相適應;

(四)預算支出結構是否合理;

(五)編制部門預算;

法定支出項目的安排;

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為實現預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其他重要事項。第十壹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草案的初步計劃進行審查時,應當提出初步意見。認為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初審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5日內反饋采納情況,未采納的予以說明。第十二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10日前,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交下列文件:

(壹)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總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總預算科目和重要科目執行表,建設性支出和基金支出及若幹重大項目類別表,接受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支出分類表,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重點支出表,省級部門本級預算收支表;

省本級預算草案及其編制說明;

(4)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審查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預算草案,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