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三)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的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新任職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擴展數據:
第壹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以合法方式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文章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1)
利用職權或者地位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權證;
(2)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
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和買賣股票;
(4)
借用本單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
(5)
以單位名義籌集資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
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
因新任職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並報中央紀委、中央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給予黨紀、政紀或其他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學藝術聯合會、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團組織的工作人員;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群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