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市本級預算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承擔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辦理預算審查和監督的相關事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級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市級預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審查和監督市級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市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預算和預算調整方案壹經批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規的行為,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二章預算初步審查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並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編制情況。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30日前,將市本級初步預算計劃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預算編制的依據和說明;
(二)上壹預算年度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3)壹般收支預算摘要及說明。其中,預算收支分類列示,重要的分款、分項列示;
(四)建設支出和基金收支類別清單;
(五)市級部門預算草案及說明;
(六)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重點支出表及其說明;
(七)財政債務資金使用說明;
政府采購預算的初步進度及說明;
(九)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及相關說明。第八條初步預算計劃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預算是否體現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的規定;
(三)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收入增長是否與本市經濟增長相適應;
預算支出是否保證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六)是否按規定比例設置備用金;
(七)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項。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初步預算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參加,也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市財政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聽取意見。第十條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初步審查預算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第十壹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初審意見進行研究,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意見采納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二條市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之日起60日內,將報省備案的市級財政預算和批準的市級部門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匯總下壹級人民政府報送的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
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實現預算的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依法組織預算收入;
預算支出的分配和使用效益;
(五)接受上級專項資金、財政返還和補助的安排和效率;
(六)財政轉移支付;
(七)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重點支出;
(九)重大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十)市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十壹)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
(十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
(十三)償還市級財政債務;
(十四)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