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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戴荷娣壹審獲刑12年,判決的依據是什麽?

據安徽紀檢監察網信息,5月30日在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員受賄罪壹案做出壹審判決,以犯受賄罪被判其刑期10年,並罰款RMB50萬余元;以犯非國家工作員受賄罪被判其刑期5年,並罰款RMB25萬余元;決策實行刑期12年,並罰款RMB75萬余元,對其非法所得給予追討。

人民法院審判查清,2001年至2016年,被告戴荷娣利用出任原合肥市商業銀行行長、黨組鎮長、老總、銀行行長,徽商銀行老總、督導員等職位便捷,為別人在職位升職、拆借、借款審核、貸款核銷等事宜上牟取權益,不法私收他財物折算RMB320.4567萬余元。2015年至2019年,戴荷娣利用出任雲南省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董、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位便捷,為別人牟取權益,根據別人私收財產RMB總***1225.0799萬余元。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被告戴荷娣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位上的便捷,為別人牟取權益,不法私收他財物,金額非常極大,其個人行為已組成受賄罪;戴荷娣利用出任富滇銀行獨董、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位便捷,為別人牟取權益,不法私收他財物,金額極大,其個人行為已組成非國家工作員受賄罪。戴荷娣犯數罪,依規理應數罪。戴荷娣在移送起訴前如實供述,積極交待審理案件行政機關未把握的壹部分案情,依規可從寬懲罰;其真心實意悔過、積極主動退贓,依規可從寬懲罰;其開庭審理中認罪認罰,依規可從寬處罰。法院遂依規做出以上裁定。

判決後,戴荷娣復庭表明投案自首服判,不起訴。據統計,2021年11月21日,安徽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稱,經安徽省委準許,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比較嚴重違紀問題開展了立案審查調研。

個人簡歷表明,戴荷娣,女,漢族人,1952年10月生,江蘇興化人,中央黨校函授本科文憑,1970年6月參與工作中,1974年2月添加中國***產黨。1998年3月起列任原合肥市商業銀行黨組副書記、行長,黨組鎮長、老總、銀行行長;2005年12月起列任徽商銀行黨委鎮長、老總,督導員;2008年12月任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督導員。2013年1月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