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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國家標準

劃分小微企業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納稅指標方面,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壹、小微企業的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6543.8萬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對於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小微企業的標準是什麽?

劃分小微企業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納稅指標方面,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三,小微企業的行業分類是什麽?

1,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下的微型企業。

2.工業

員工少於1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4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員工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

3.建築工業

營業收入在8000萬元以下或總資產在8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營業收入低於3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4.批發業

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4000萬元的企業。其中,員工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員工5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或營業收入為654.38+00萬元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6543.8萬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對於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