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協議裏要不要寫因果關系?

協議裏要不要寫因果關系?

1,壹方有損失的事實。

2.行為人實施了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

3.演員有錯。

4.損害結果與錯誤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關於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由什麽構成的問題,答案如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有以下三個方面:

1,違約。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是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通常表現為拒絕履行、不履行、遲延履行和不當履行。必須註意的是,違約只能發生在合同關系中,違約的主體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任何其他第三方都不能成為違約方,因為它對特定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任何義務。其次,違約在客觀上表現為對合同義務的違反。

2.產權受損的事實。這個事實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即行為人的違約行為實際上已經給對方造成了經濟上的減少、損失、損害或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即因違反合同而未獲得應獲得的利益。這種未來利益的損失必須是有實際意義的,是必須的利益而不是假設的利益,必須在壹定範圍內,也就是違約的直接影響。超出這個範圍,不算間接損失。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條款第壹句確立了全額賠償的原則,而第二句是對可獲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對間接損失賠償的最準確表述。因此,在合同責任中,既要賠償直接損失,也要賠償間接損失。

3.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損失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實際上是壹種因果關系,解決的是責任能否構成的問題。

與事實因果關系相對應的是法律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解決的是賠償範圍的問題。《合同法》第113條第壹款後半部分規定;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個規定是壹個可預見的規則。該規則是限制賠償範圍的最重要的規則。在適用這壹規則時,要註意幾點:預見的主體必須是違反合同的壹方,而不是非違約方或債權人。預見時間在我國合同法中定義為“合同訂立時”,而非“合同違約時”。通常有兩種方式可以預見世界上的內容。壹是預見損害的類型;另壹個是除了損害的類型之外,還應該預見損害的數量。我國可以參照第壹種做法,即只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不要求預見損害的具體數額。關於可預見性的標準,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這個“應當預見”實際上采用的是客觀標準,即合理的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能夠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