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基層治理的主要內容是加強議事協商。進壹步完善社區居民會議和居民協商議事會制度,完善民情懇談、社區聽證會、社區論壇、社區評議等對話機制,推進社區民主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要把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服務事項納入協商討論範圍,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符合群眾意願。按照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推動建立黨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聯系制度,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實際問題聽取基層群眾意見。三是加強權力監督。繼續推進社區建設,進壹步完善社區、家政、財務、服務等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社區信息公開目錄,將社區工作的工作流程、工作進度、實施效果、資金收支等情況及時公開,置於居民監督之下。有序開展社區居民對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工作的評議,監督市政服務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切實維護居民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舊版本是: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當地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