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級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市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負責財政票據管理;負責彩票公益金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市級國庫業務、國庫現金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賬戶設立審批;負責擬訂全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稅收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按照預算安排,擬訂財政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辦理稅收退稅等事項。
(六)貫徹執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和財務管理辦法;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
(七)負責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收繳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國有資產評估工作;貫徹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市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協調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地方政府債券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財政貼息項目審批;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地方金融類機構的財務監督,監督管理地方融資性擔保公司財政財務。
(十)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險)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險)、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險)資(基)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險)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市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壹)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制度;負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審批;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稱)評聘工作;行使上級部門委托的對駐蓉會計師事務所監督管理事項。
(十二)負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十三)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