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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之前用戶怎麽執行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壹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壹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壹存款人在同壹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為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采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解讀

讓存款更安全 使銀行更穩健

醞釀了20多年的存款保險,終於隨著《存款保險條例》3月31日的公布塵埃落定。《條例》5月1日施行後,百姓的銀行存款將多壹道安全保障,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將會進壹步提升。

“存款保險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銀行經營穩健性,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加強,是在央行最終貸款人和審慎監管兩道防線基礎上又增加了壹道。”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經驗看,多數情況下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問題機構“接盤”,收購或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專家為公眾如何用存款保險保障存款安全“支招”。中國銀行(601988,股吧)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介紹,可以采用分散存款的辦法。比如300萬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銀行每家存50萬元,那麽按照《條例》規定,就都能夠享受全額保護。

《存款保險條例》其實已在去年11月30日公開征求意見。對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和這次正式公布的《條例》,關於償付的時間規定,從“及時”進壹步明確為“7個工作日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強化了對存款人權益的保護。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介紹,儲戶往往對中小銀行不如大銀行放心,這不利於中小銀行的發展。而存款保險制度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讓儲戶對中小銀行更放心,有利於進壹步發展中小銀行,讓大家享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關鍵壹步。下壹步無論是進壹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完全放開存款利率,還是批準更多民營銀行、增強銀行業活力,都需要存款保險這壹安全網的有效保障。“存款保險的推出,讓人對今年的中國金融改革充滿期待。”郭田勇說。

據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延伸

最高償付限額將根據金融風險狀況適時調整

—國務院法制辦、人行負責人就《存款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是什麽?

答:從存款保險覆蓋的範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範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範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問: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怎麽確定的,償付限額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沒有安全保障了?

答:《條例》規定的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根據我國的存款規模、結構等因素,並考慮我國居民儲蓄意願較強、儲蓄存款承擔壹定社會保障功能的實際情況,經反復測算後提出的。同時,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後適時調整。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意味著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問:在什麽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

答: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麽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於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壹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存款人及時獲得償付,《條例》還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