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趙帶隊開展拆遷驗收評估工作。李送給趙的父親(縣民政局原局長,已退休)65438元現金,請他幫忙說話。得知父親收錢後,趙某答應照顧李某,這讓人們把附近山坡上的樹苗都數到了李某的名下。
之後,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發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該得到40萬元,兩人發生爭執。李別無選擇,只能送給黃654.38+萬元。
李非常生氣,回家告訴他的妻子。陳某說?這樣的人太貪婪了,所以我們可以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某家伺機作案,未能找到機會,遂將黃某的車玻璃砸碎(價值1萬元)。
黃某認為是李某犯下的罪行,決定報復李某,半夜放火燒了他租住的山坡(李某就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剛著火,就被路過的村民邢發現了。邢知道,根據法律規定,發現火災時,每個人都有義務報警,但由於與李的矛盾,他悄悄地離開了。
大火燒毀了山坡上所有的樹苗,燒毀了李,並蔓延到村民範的家中。範被大火驚醒,逃到了外面。他記得臥室裏有5000元現金,就是他剛回來取錢,就被燒壞的橫梁砸死了。
1.如何認定村主任收受黃、李現金65438萬元?為什麽?
2.趙某父親和趙某收受65438+萬元應如何定罪?為什麽?
3.如何定性黃、李獲得賠償的行為?如何認定兩人的犯罪數額?
4.如何判定讓李偷竊並打碎了汽車玻璃?為什麽?
5.村民牟星是否構成不作為放火罪?為什麽?
6.如果黃的縱火和範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的原因是什麽?如果黃的縱火和範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的原因是什麽?(兩個問題都必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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