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根據《會計法》精神,300張床位以上(含300張床位)的大中型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行使職權。
第十條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往來結算、藥品衛生物資核算、住院結算、門診收費、物價管理、總賬報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審計等。這些崗位的設置應根據單位規模和業務量的復雜程度,本著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原則確定。可以是1帖子、1帖子、1帖子或1帖子。但是,出納不得分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賬簿登記、審計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十壹條醫院會計人員的配備,參照以下原則:
財務部(處、室)人員編制:
100張床位(不含100張床位)的醫院有4至5人;
100至199床位6至7人;
200至299張床位,8至9人;
300至399張床位,10至11人;
400至499張床位,12至13人;
超過500張床位,每增加100張床位,將增加1人。
門診收費處人員配置:日門診量小於500人時為4-5人,每增加65,438+050人時為65,438+0人。
醫院安置人員編制:65,438+000張床位需要4人,每增加50張床位需要65,438+0人。
醫院其他部門的會計人員(藥品會計、財產會計、基建會計、食品會計等。)納入相應部門的人員編制,行政上受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會計部門指導。當醫院的工作量超過規定定額時,應相應增加會計人員。
第十二條會計崗位應根據崗位需要和職責合理配備高、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任免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的任免須經上級會計部門同意。上級會計部門有權責成醫院糾正錯誤處理的會計人員,撤換不適合會計工作的人員。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負責人監督;會計主管人員與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院長監督交接,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督交接。
第十五條會計機構的任務
1.負責醫院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2.負責醫院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貫徹開源節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
3.搞好會計工作,為經濟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數據和經濟信息。
4.進行金融分析,對經濟前景和經濟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參與經濟決策。
5.醫院報送的各類會計報表、簽訂的合同和經濟合同,要經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經院長和總會計師批準簽字。
6.負責對醫院有關部門會計人員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7 .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考核,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