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頻繁曝出風險和金融騙局的非法外匯交易平臺,近期央行部署排查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的情況。
此前《財經》記者報道,根據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相關部門要求各法人支付機構對40家涉嫌非法外匯交易平臺進行風險排查。(參見《財經》報道:央行排查40家非法外匯交易平臺,叫停支付機構業務合作)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當局要求支付機構排查風險主要是由於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平臺暴露的風險問題已不容忽視。今年以來,國內已有多家外匯交易平臺卷款跑路。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在網絡上活躍的外匯交易平臺主要有兩類,第壹類是直接對接國際外匯交易市場,由國外監管部門批準的境外經紀商代理交易。第二類則是以境外正規經紀商為噱頭,以直接參與國際市場交易為誘餌,承諾高額回報,以傳銷或集資方式進行金融詐騙。
這種被業內人士俗稱為“炒外匯”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在上世紀80年代末傳入境內,並於90年代初在深圳、北京等地出現過壹陣“炒外匯”的熱潮。所以早在1994年,證監會、外匯局、工商總局和公安部就曾聯合發布通知,將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以及機構和個人委托未經批準的機構參與此類交易,明確列為違法行為。以期貨咨詢及培訓為名,私自在境內非法經營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也屬違法行為。
據了解,截至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只批準了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客開展外匯現貨實盤買賣。目前並無任何機構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許可。
壹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就是說任何機構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這種產品都是違法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參與這種交易也是違法的。他強調,即使這些機構擁有境外的相關牌照在中國境內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也是非法的。
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多次發文重申這壹點。2008年,外匯局批復明確,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外匯按金交易。銀監會也發文規定,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因此業內專家建議,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應采取“開正門堵邪門”的監管思路,壹種方案是由現有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業務,另壹種則是建立規範的準入原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滿足壹定條件都可以參與這個市場。但是對於監管層來說,無論哪壹種方案,先要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例如杠桿率、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和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