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修改為:“壹個代表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主席團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中對重大問題有分歧意見的,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也可以召集由各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十壹、第四章標題修改為:“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十二、第三十壹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省人民政府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反饋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十三、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及有關平衡表(草案)、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壹並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交由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