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已評定為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或獲得中專以上(含中專和中專專業班)財務專業教育並符合第五條第1、2、4項要求的會計師可直接向其頒發會計證。尚未評定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且不具備財經類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專業知識考試合格,符合第五條、第(壹)+第(二)項、第(四)項條件的,可頒發會計證。
?附: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財政部門會計工作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
第四條會計憑證由財政部統壹印制。按照財政隸屬關系,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省級以上(含省)財政部門分別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取得會計證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會計法律法規;
3.具備壹定的會計專業知識;
4.熱愛會計,辦事公正。?
第六條會計師經評定為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或取得中專以上(含中專及中專專業班)財經類專業學位,符合第五條第1、2、4項規定條件的,可直接頒發會計證。?
尚未評定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且不具備財經類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專業知識考試合格,符合第五條、第(壹)+第(二)項、第(四)項條件的,可頒發會計證。?
專業知識考試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部署,各級發證機關組織實施。考試科目為:財務會計法規、基本會計知識、專業財務會計(壹般分為工業、商業、農業、預算、金融、交通、基本建設等。)和計算技術(會計應用數學和珠算)。?
第七條取得會計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發證機關批準頒發。?
第八條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會計人員職權,參加優秀會計人員的評聘(聘任)和評選,並可以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被任命獨立擔任會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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