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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如何實行獎罰

以下幾種,請根據妳們的需要來整理吧。

第壹種:

第壹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壹)員工有下情況之壹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壹)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壹)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予以“免職或解雇”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 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壹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第二種:

第壹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壹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壹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幹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壹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壹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壹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種:員 工 獎 懲 制 度

1 總 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考核標準、依據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特制訂本制度。.版權所有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 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壹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 獎 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工作本身的獎勵三種。

3.2.1 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3.2.2 行政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

3.2.3 工作本身的獎勵:授予先進員工、先進職員等稱號、職務晉升、調整合適的工作崗位、加重工作任務和擴大工作職權(特別述職)、參與某層級別的決策等。

3.2.4 按程度不同依次為通令嘉獎、獎金(獎品)、加薪、記功、記大功、職務晉升。

3.3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並執行。

3.4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壹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2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嘉獎通報全公司。

3.4.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4.2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4.3 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3.4.4 增收節支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者。

3.4.5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4.6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4.7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4.8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5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壹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5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功通報全公司。

3.5.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5.2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5.3 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3.5.4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5.5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5.6 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3.5.7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5.8 維護公司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3.5.9 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5.10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5.11 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3.5.12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5.13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6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壹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10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3.6.1 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6.2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3.6.3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6.4 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者。

3.6.5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3.5.5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6.6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6.7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6.8 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6.9 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7 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

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壹事壹人壹議,公開通報獎勵。

3.8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9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壹定的比例分配。

3.10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嘉獎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