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委會組織法》
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選舉法
第五十七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用金錢或其他財產賄賂選民或代表,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擴展數據
選舉法
第五十八條?主持選舉的機構應當及時調查和處理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接到破壞選舉的舉報;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村委會組織法
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
參考資料:
丹徒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參考資料:
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