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的選擇,早在2008年1月交通運輸部就有相關的規定,之後相關的規定逐步完善。現在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的選擇主要依據是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交辦財審〔2017〕173號)。
交通運輸部 於2008年1月1日施行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11年10月1日施行《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理的若幹意見》(交公路發[2011]438號)、《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示範文本》(2011年版)(交公路發[2011]13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交辦財審〔2017〕173號)等。
2. 2008年1月《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1)進行投資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條件
(壹)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三)已經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經營性公路項目投資人的選擇方式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應當采用 公開招標方式 。
(3)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程序
(壹)發布招標公告。
(二)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三)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四)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五)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六)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七)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交招標人。
(九)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壹)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3. 2011年《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示範文本》(2011年版)相關要求
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十三個流程的基礎上,增加了“合同談判”這壹環節。
合同談判: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前,或者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前,簽約雙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合同談判:
(1)簽約雙方不能對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投資規模、技術標準、項目通車時間、項目建設質量、未來運營承諾等)進行談判;
(2)談判內容僅限於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寫明的對投資協議和特許的條款的建議,或者在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中尚需進壹步明確的事項。
4. 財政部社會資本選擇程序
財政部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大致可分為四個步驟:資格預審、采購文件編制與評審、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合同簽訂。
(1)資格預審包括:資格預審公告、評審小組評審、資格預審結果
(2)采購文件編寫與評審包括:采購文件壹般由項目實施機構編制、評審小組評審
(3)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包括:成立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確定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談判備忘錄與公示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應當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方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及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項目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項目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壹致的候選社會資本方即為預中標/成交的社會資本方。確認談判不得涉及項目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方進行重復談判。
(4)合同簽訂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PPP項目合同簽訂與公示
5. 2017年《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相關要求
(1)社會資本方選擇方式的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特點,通過 公開招標 、 競爭性談判 等競爭方式擇優選擇社會資本方。
(2)招標文件與PPP合同草案的編制: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編制 招標文件 和PPP 合同草案 。
項目實施機構應將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的支持政策作為選擇社會資本方的基本條件對外公開發布。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收費公路PPP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社會資本方的財務狀況、投融資能力、商業信譽、市場信用、項目建設管理經驗和項目運營管理經驗等資格條件作出要求。
(3)“ 兩招並壹招 ”的實施: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接受具備投融資能力的潛在社會資本方參與投標,不得將具備設計或施工資格能力作為參與投標的強制性條件。對於具備設計或施工資格能力的社會資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備設計或施工資格能力但聯合了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設計或施工單位***同組成聯合體投標的社會資本方,中標後可以不再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招標。對於不具備設計或施工資格能力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允許其中標後依法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招標。
(4)評標方法的選擇:收費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招標的評標辦法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采用 綜合評估法 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競價因素、管理經驗、專業能力、投資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和評分方法,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根據收費公路PPP項目的運作模式和特點,社會資本方招標的競價因素可設置為項目合作期限、需要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額度、社會資本方提出的合理投資回報率、通行費收入最低需求等壹項或者多項因素。
(5)評標及 評標結果的公示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評標;評標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政府網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標候選社會資本方名單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6)談判小組的組成及談判:評標結果公示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可根據需要組織項目 談判小組 ,必要時邀請第三方提供專業支持。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壹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
談判確定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不能與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招標文件中已明確不得變動的核心條款發生實質性變更。
(7) 談判結果的公示 與PPP合同的報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公示相關信息。談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8)投資協議的簽訂與PPP合同的簽訂:PPP項目合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由相關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與依法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 投資協議 ,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項目法人),並與項目公司簽訂收費公路 PPP項目合同 。
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方單獨設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資人代表采取出資入股或設立特殊股份的方式與社會資本方***同設立。
(9)項目法人變更手續的辦理:收費公路PPP項目法人確定後,如與審批或核準時的項目法人不壹致,由項目實施機構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