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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這樣壹個基本經營制度在確立以後,大大激發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動力,家庭經營形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雙層經營體制中“分”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壹)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長期以來,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缺位,集體資產、資源和資金監管制度不完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財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資產家底,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制,堵上集體資產流失漏洞。

(二)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落實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隨著“四化同步”推進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步伐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收益越來越高,農民分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的期盼愈加強烈。

(三)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加快集體經濟發展。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要任務就是農村集體產權完整的權能,建立產權交易平臺,讓集體資產能交易、能投資、能增值,實現集體經濟壯大發展。

(四)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施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要任務是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主體地位,使農村集體發展有組織、有載體,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擴展資料: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改革背景: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壹項牽壹發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

中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已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民***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集體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設計,有針對性地布局試點。

社會影響:

進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明確任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

這項改革十分復雜,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需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探索路子和辦法。

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搞好這項改革,壹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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