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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釋義: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釋義 本條是對禁止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規定。

挪用公款,是指各種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挪作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關於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將用於特定目的有關款項挪作他用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壹種違法行為。挪用公款行為侵犯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形態的資金,也包括公司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形態的資金。由於挪用公款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挪用公款進行證券買賣活動,當然也是違法行為,應當堅決予以禁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進行證券買賣,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則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