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具體職責:
1.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掩蓋、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敲詐勒索或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違法處罰或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