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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借錢,屬於違規違紀嗎?

該信貸員是鉆了客戶的空子,客戶礙於他們是朋友的,把錢借給他,結果他自已放的錢他自已用了,他這個問題屬於道德範疇,因為客戶把存折放在信貸員手裏,並且同意了借款請求,那麽試想客戶自已貸的款為啥要放在人家手裏呢,只能說是以權謀私,銀行只能責令該信貸員把錢還上,同時客戶可以要求他償還利息,

壹屬於違法行為的。不僅個人要受到處罰,負責的銀行也要受到銀監會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福建銀監局對泉州銀行某員工利用名下賬戶參與民間借貸、為他人過渡資金壹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該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該行安溪支行某客戶經理利用名下賬戶參與民間借貸、為他人過渡資金。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福建銀監局於2015年9月30日對該行實施行政處罰,處以30萬元的罰款。擴展資料2012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做到“八個不得”,其中包括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等等八種嚴令禁止行為。2015年至2017年,某分行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個別員工利用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的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是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