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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民辦高中階段學歷教育學校辦學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民辦中等學校的資產與財務

第三十九條 民辦中等學校的舉辦者必須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民辦中等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中等學校的資產。

第四十條 民辦中等學校舉辦者的出資須在籌設期內過戶到學校名下。本規定施行前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必須於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資產未按期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舉辦者對學校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壹條 民辦中等學校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應當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民辦中等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投入民辦中等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由民辦中等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是學校的法人財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經舉辦者提出,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審批機關核準,在進行財務清算後,可以變更舉辦者或者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在舉辦者內部調整出資比例。

第四十三條 民辦中等學校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取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學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規定任免,應保持相對穩定。有條件的學校,要逐步實行財會人員輪崗制度。

第四十四條 民辦中等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照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五條 民辦中等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教育行政部門。

建立和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中等學校財務狀況及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六條 民辦中等學校出資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決定。學校章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不得提取回報。

第四十七條 民辦中等學校的資產與財務,接受教育、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要確保國有資產保值或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