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儲備數量,擬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儲備計劃報部批準下達,並協同中國糖業酒類公司確定儲存倉庫;
(二)根據食糖市場供求情況,擬定出庫計劃,報請國家批準後,出具出庫通知,安排出庫;
(三)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規模並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四)隨時核實儲備糖入庫數量,監督、檢查、指導儲備糖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五)根據儲備糖費用開支標準監督、檢查和核實費用開支情況;
(六)負責按季向財政部申請撥付由中央財政代墊的儲備糖費用(包括利息),同財政部進行年度清算,儲備糖銷售後負責收回,並按季歸還中央財政代墊的貸款利息與費用,負責統壹對財政部結算國家儲備糖的盈虧;
(七)對在保管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五條 中國糖業酒類公司的職責是:
(壹)根據商業部下達的分地區儲備計劃和協商確定的代儲倉庫,與產區和銷區省、市公司(包括部分地市公司)分別簽訂食糖收購和儲備合同;並根據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出具的出庫通知(包括時間、數量、價格、流向)辦理出、入庫手續和貨款結算工作,每月向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通報入庫情況(包括地點、時間、數量、品種);
(二)根據國家確定的儲備數量,分批向銀行辦理貸款並及時撥付有關單位;
(三)審核有關報表及各項費用開支,根據財政部每季度預撥的儲備費用分月向各代儲單位撥付,並負責在儲備糖銷售收回貨款後,同時收回財政墊付的儲備費用和利息,交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
(四)對國家儲備的進口糖和國產糖分別立帳、單獨核算;
(五)負責檢查落實儲備糖的管理、保管、養護和安全工作;
(六)總結交流儲備糖管理工作經驗。第六條 省級糖酒(副食品)公司(即代儲單位)的職責是:
(壹)根據商業部下達給商業廳(局)的儲備任務和按照有保管食糖經驗、倉庫條件好、設備齊全、運輸方便、信譽好、費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原則,提報具體儲存倉庫儲存數量和品種的建議;
(二)根據通知按時完成接收、調撥和入出庫任務;
(三)按照與中國糖業酒類公司簽訂的儲存合同再與具體儲存倉庫簽訂合同,做到條款清楚,責任明確;經研究同意的地、市級公司,也可直接與中國糖業酒類公司簽訂代儲合同;
(四)負責儲備糖的安全和儲存倉庫的管理、養護工作,完善商業糖庫保管養護制度、財務核算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保管期間發生的潮糖,采取用當地好糖更換的辦法處理,經理損失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不足部分在儲存包幹損耗率內自行核銷。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內的,由代儲單位賠償;
(六)嚴格審查儲存倉庫上報的各類報表和費用開支情況,做到帳貨相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糾正;
(七)儲備糖批量進庫時要與發貨方保持聯系,做到均衡到貨。要派專人會同有關部門(運輸和保險單位等)到現場,按照要求和有關規定,嚴格把好入庫質量關;
(八)儲備糖入、出庫時,每十天向中國糖業酒類公司報送壹次《儲備糖入、出庫進度表》。為及時報送,對交通方便的倉庫可由代儲單位確定直接上報。儲備糖月報表應在月後五日內報中國糖業酒類公司,同時抄報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
(九)合理使用國家儲備糖的管理費;
(十)保管定額損耗率,六個月內為千分之四、十二個月內為千分之五、十八個月內為千分之六、十八個月以上為千分之七。在此標準內可自行核定本地區保管單位的具體保管損耗包幹標準。第七條 儲存倉庫的職責是:
(壹)認真做好儲備糖入庫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入庫人力的組織、倉庫維修清理、苫墊物料、養護設備的添置等;
(二)接收卸車時,要認真檢查車封和苫蓋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會同承運部門和保險公司到現場查清責任。按實編制貨運記錄或普通記錄,並通知發貨方到現場***同核實,向責任方辦理索賠事宜;
(三)產區發運的國產白砂糖,在到達儲備庫之前的壹切責任和費用由產地發貨方自行負責。對發貨方提出給以工作上的支持時,應積極提供方便;
(四)加強保管養護,做到各環節有專人負責,確保儲存安全;
(五)對有潮、鹵、汙、破、短量等問題的食糖不準入庫,要單獨存放,由責任方負責自行處理。驗收入庫後的食糖,如出現潮、油、鹵、破及短件事故,屬於保險範圍內的,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屬於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由儲存倉庫按照與代儲單位簽定的合同負責賠償;
(六)碼垛時,要進壹部剔除潮、油、鹵、破包,掃清包外糖屑。每個糖垛以不超過300-500噸為限。要留足五距,墻、頂、柱距為五十厘米,垛距為二十厘米,主通道不得少於壹百五十厘米;
(七)按照計劃、通知和出入庫通知單的要求,及時辦理出入庫手續,做到數字準確,賬、貨、卡相符;
(八)國家儲備糖的保險,由儲存單位負責按國家儲備糖特約保險辦法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
(九)儲倍糖數量月報表在每月壹日報代儲單位匯總。代儲倉庫所負責任,均在省級公司直接領導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