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類股東”是指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資管計劃)和信托計劃;“三類股東”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投資人中含有“三類股東”的企業。
二、在ipo核查過程中,三類股東跟壹般股東可能會有什麽差異?
1、三類股東是典型代持
根據《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三類股東現實中對外開展業務確實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進行工商登記時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義進行,根據過往ipo案例,這類代持關系除了披露外,還需要還原,但是資管計劃顯然難以還原;
2、核查缺乏第三方證據
無論是公司制還是合夥制,由於有工商登記,也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所以,股東或者合夥人信息可以采集第三方證據,比如打印壹個工商信息比律師寫壹萬字都有效,由這個信息去核查關聯交易、同業競爭顯然容易得多。但是三類股東由於沒有這個環節,緊靠雙邊協議約定,缺乏第三方證據。打個比方,受托人可能有多個產品上萬名客戶,是否有潛在關聯方根本無法查證。根據這壹輪財務核查的動作來看,如果無法取得有效的第三方證據,說清楚個事太太太太難了,跟真實與否無關。誰叫上會企業都先被認為是壞蛋,然後需要找無窮多好人證明自己是好人呢。
3、稅收
這算個潛在問題,目前各類資管計劃稅收約定不明,但是公司制、合夥制是需要按期報稅繳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