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商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六條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制定城鎮容貌標準,報經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等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保持城鎮容貌整潔及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九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公益行動。第二章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壹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鎮道路、公***設施、公***場所、園林綠化、水域、鐵路、公路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居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街巷和未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管理單位負責;
(三)各類市場、商貿園區、店鋪周邊區域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同的上壹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城鎮容貌標準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 責任區劃定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第三章 城鎮容貌管理第十四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建造時的形態、風格、色調。建築外立面出現殘損、汙損、嚴重變色的,應當及時清洗、修繕或者粉刷。
位於重要地塊的建(構)築物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對建(構)築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確規劃要求的,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變更手續。第十五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臺外、門窗外不得堆放、吊掛雜物和晾曬衣物等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外立面設置、安裝防護設施、空調外機、遮陽(雨)篷等,以及敷設管線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