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機關、各地統計局和西安統計學院、四川統計學校、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以下簡稱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以及統計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管理和監督,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 國家統計局設立審計室。各省(區、市)統計局和直屬院校配備專職內審人員,其他單位配備專職或兼職內審人員。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在本單位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向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審計室負責本局各單位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的審計監督,並負責指導全國統計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各地統計局內部審計負責本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擴其經濟效益的審計監督。第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
(壹)單位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財務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四)國愛和單位資金、財產的管理情況;
(五)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六)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七)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營以及合作項目等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八)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和上級審計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權限:
(壹)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有關的預算、決算、財務計劃、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會計憑證、帳表、預算、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各種有關的會議;
(四)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八)經主管領導批準,有權對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在管轄範圍內進行通報;
(九)根據本單位領導指示,對所屬單位財務負責人的調動,進行離任審計;
(十)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本單位領導、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本地區審計機關反映。第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壹)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並送達審計通知書,告知審計時間、審計方式;
(三)對審計中發現有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的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人審批。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單位或審計人員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當及時處理。第九條 內部審計單位或審計人員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時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中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壹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統計局和西安統計學院、四川統計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8日印發的《國家統計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