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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法律,洗錢會判什麽罪?

在英國,《1986年的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首先將與毒品有關的犯罪收益的洗錢規定為犯罪。該法令第24節明確列舉了構成毒品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持毒品販運的利益”的行為。第24節列舉的洗錢行為包括:(a)通過隱瞞毒品販運的收益,將毒品販運的收益移出管轄, 或將毒品販運的收益轉移給被提名者,使毒品販運者能夠保持或行使對於毒品販運收益的控制;(b )為了毒品販運者自由支配資金而使用毒品販運的收益;(c)為了毒品販運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 通過投資的方式去取得財產。〔4〕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 年的有期徒刑。

1993年法令在29節到34節“犯罪行為的收益”中對毒品洗錢以外的其他洗錢犯罪進行了進壹步規定,以便對其他刑事犯罪收益的洗錢進行起訴。法令規定的壹個新的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存犯罪行為的利益”增加到1988年刑事司法令第93節。根據該法令的規定,犯罪行為被定義為任何基於指控應審理的行為,這在英國法中實際上涵蓋了所有嚴重的刑事犯罪。針對跨國洗錢所具有的國際因素,第93節A(7)特別指出了當犯罪所得來自在英國以外所進行的犯罪行為時,如何適用該法令的問題。根據該項規定如果某壹行為發生在英國屬於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屬於該法令所涵蓋的犯罪行為。這項規定對於英國控制跨國洗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英國作為壹個洗錢中心,大量的臟錢來自在他國進行的犯罪行為或在多個國家間進行的跨國犯罪行為,要有效地控制洗錢,就必須對來自他國的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也納入法律控制的範圍。根據第93節A的規定, 如果壹個人知道或懷疑他人從事犯罪行為或從犯罪行為中受益,通過安排,使他人保持或實行對於犯罪行為收益的控制,即構成犯罪。因此,壹個英國的財經顧問,在知道某壹客戶的部分資金來自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進行的涉及內部交易的欺詐性股份交易所得的情況下,為該客戶提供咨詢用上述資金去建立壹個海外信托基金,即構成93節A(7)所規定的犯罪。因為,該財經顧問知道客戶的部分資金是“贓錢”,盡管這些贓錢來自在英國管轄之外的犯罪所得,但由於“內部交易”在英國也是壹種犯罪行為,因此符合93節A(7)的規定。此外,該財經顧問所提供的咨詢構成壹個使他人保持或實行對犯罪收益進行控制的安排,因此,該財經顧問構成了犯罪。上述規定使得所有犯罪者,而不僅僅是毒品販運者享受其犯罪成果更加困難。上述規定對於在英國深入開展反洗錢鬥爭以及控制其他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在英國泛濫的洗錢活動,並不僅限於毒品洗錢。在實踐中,毒品洗錢和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往往交織在壹起,有組織犯罪不僅進行毒品販運和毒品洗錢,也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和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如果只對毒品洗錢加以禁止,而對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錢不加以禁止,不僅不利於國內反洗錢措施的實施,也不利於反洗錢的國際合作的進行。因此,要對洗錢進行有效的法律控制,並有效地打擊其他犯罪活動,就必須將反洗錢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擴大到毒品洗錢以外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