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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能保護環境還是破壞環境?

環保與經濟增長可以兼得

柴油環保標準,被認為是近年來美國在治理空氣汙染方面最重大的成功之壹。

布朗納曾擔任美國克林頓政府時的環保署長,並連任兩屆。在其任上實現了《清潔空氣法》修訂,從而制定更加嚴格的新柴油標準。但是,這壹標準歷經重重法律與政治障礙,直到今年10月15日才最終生效。盡管如此,布朗納仍舊認為,新標準從制定到生效的漫長過程有力地證實了她的看法:強有力的現代化環保監管制度包含著四個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先進的科學技術、嚴格的規章、堅定的執行和公眾在決策過程中的高度參與。

在接受《財經》專訪時,布朗納說,新規則生效的整個過程,體現了在美國政治體制內,聯邦政府與地方(州)政府之間的互動,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環境保護措施的效率。

“好的環保監管始於先進的科學技術,《清潔空氣法》也不例外。”布朗納對《財經》說。

1990年,美國修改了最早制定於1963年的《清潔空氣法》,要求環保署每五年根據新的科學研究成果,對空氣中的粉塵和臭氧汙染標準加以更新。布朗納說,環境汙染的標準是隨科學界的認同而變化的。在第壹輪更新中,環保署綜合了超過100份同行評審的學術研究,制定了空前嚴格的新標準。

新標準出臺之後,環保署即開始邀請各方包括各州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科學研究機構以及個人發表意見。“這些新標準引起了巨大爭議,環保署收到的公眾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決策引發的評論。”對於企業來說,遵守新的標準可能意味著數以千億美元的額外開支。

最終,美國政府批準了異常嚴格的新標準,但它們引發的爭論已經引起廣泛關註。國會決定就此組織聽證會。於是,布朗納在國會連續數天作證,回答議員們的疑問。由於聽證會通過電視直播,布朗納把聽證會變成了宣揚新環保標準的論壇,向全美國的公眾講解新的標準既符合《清潔空氣法》,更符合最新的科學發現。

面臨因此付出巨大成本的卡車運輸企業和其他產業界則結成聯盟,以“環保署越權行事,其決定違反憲法”為由,在法庭上提起訴訟。1999年,壹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環保署敗訴。案件最終被美國最高法院受理,外界普遍認為,保守與自由思想保持均勢的九名大法官可能會作出5對4的判決;至於具體傾向哪壹方,則很難預測。但是,2001年作出的判決結果令公眾驚訝:九名法官壹致認定環保署並未違憲;此前被認為最有可能反對環保署的安托寧斯卡利亞法官(Antonin Scalia)則親自撰寫了傾向於環保署的法庭意見。

他寫道:“《清潔空氣法》毫無疑義地排除了任何成本的考慮,此事到此為止。”這就意味著,環保署在制定汙染標準時,惟壹需要考慮的是國民健康,而不必顧及執行的成本以及對產業界可能造成的損失。

標準已經制定,法律障礙也被排除,余下的執行責任由聯邦和各州政府***同承擔。環保署負責新標準在全國的執行,包括制定無硫柴油的具體技術標準。但是,各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具體的工作。50個州的環保局負責找出本州不符合新標準的領域,並制定分步改進的行動計劃。《清潔空氣法》允許各州制定比聯邦標準更加嚴格的州內標準,但不能低於聯邦標準。

接下來,各州公布各自的行動計劃,供公眾評論。布朗納說,由於空氣汙染流動性強,往往壹州造成的汙染會影響到周邊甚至數百英裏外,因此各州的行動計劃不僅限於征求本州公眾,而是全國範圍的意見。在治理汙染上落後的以及拒絕制定行動計劃的州,將遭到環保署的懲罰——環保署有權沒收聯邦政府提供給各州的用來修建公路的資金,並有權替他們制定行動計劃。另外,如果州環保局行動不力,聯邦環保署還可以直接接管其運行。

布朗納說,這個過程基本可以保證環保標準既能保護公眾健康,又照顧到涉及各方的利益——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力量平衡造就了壹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

對於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布朗納說,不應該把這兩者的關系過於簡單化。決策者決不應該產生這樣壹種錯誤觀念,即他們必須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這是個錯誤的命題。妳壹旦沿著這種思想的道路走下去,必將錯上加錯,做出壹系列將來會感到後悔的決定。最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政府與人民可以同時選擇二者——從未來的角度看,它們並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