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推進廉政建設是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
審計機關作為國家專門設立的經濟監督機構,其反腐倡廉的職責和重要作用是由法律法規和工作性質決定的。
第壹,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審計“監督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國家審計不僅是維護國家確定的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加強對相關權力監督,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壹項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
二是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地位,明確了審計機關的範圍和權限。審計法賦予的“獨立性”和“廣泛性”,使國家審計在揭露違法行為、維護財經法紀、查處經濟領域犯罪等方面有了廣闊的舞臺和空間。
第三,審計的性質決定了審計應該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重要作用。因為審計是壹項制度,審計監督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可以隨時掌握被審計單位管理和使用國家資金的情況,了解其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從而發現、揭露和查處腐敗行為;可以隨時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了解和評價重大經濟決策的正確性,從而發現、揭露、查處和糾正違規行為。可以說,審計機關壹直走在揭露和查處違法行為、打擊經濟犯罪的前列。因此,懲治和預防腐敗是審計機關的責任。
二、審計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首先是預防效果。從腐敗的起源、滋生環境和發展軌跡來看,最根本的原因是權力過於集中和決策不民主,以及制度缺失和監督不力。通過審計監督,從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完善制度,消除隱患,防範風險,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預防腐敗犯罪的發生,降低腐敗發生的概率,制約權力,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在具體審計工作中,要對腐敗易發地區、重點部門、重點項目進行例行審計。從審計的發展來看,目前我國已經確立了事後審計、事中審計(也稱跟蹤審計)和事前審計三種審計形式,尤其是事前審計,能夠充分體現審計“免疫系統”的功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這是反腐敗工作方法的突破,提高了國家審計的反腐敗功能。其主要特點:壹是前瞻性。這種審計主要是對本單位計劃、方案和預算編制的審查,經濟合同批準前的審查,經營決策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等。,使決策和預算更加科學,形成最佳決策方案。事前審計可以起到預防作用,減少失誤,防止弊端,有助於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二是預防性。從源頭上把關,把容易滋生腐敗的土壤消滅在萌芽狀態,保證經濟活動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效率,提出建設性意見,使公共權力透明運行,最大限度避免腐敗。事中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糾正,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預防腐敗。
二是暴露角色。國家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的職能。從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使命來看,審計是加強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審計監督可以覆蓋所有公共資源、公共財政和公共資產。可以說,國家審計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守護神。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是發現經濟問題、發現腐敗線索、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經濟衛士”。通過審查賬目、查找漏洞、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揭露大案要案線索。當前的腐敗問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違法違紀問題,大多數腐敗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經濟活動中,記錄在財務賬目中。通過認真審計,發現行賄受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等腐敗問題線索。近年來,審計發現的大案、要案、窩案、串案充分證明了這壹點。審計機關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為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進壹步查處腐敗行為提供線索。
第三是懲罰。反腐敗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重要使命。實踐證明,審計機關是壹支業務過硬、知識全面、政策嫻熟、人才豐富、能打硬仗的專業隊伍。審計人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獲得了壹雙審視經濟的慧眼。因為大部分的腐敗和欺詐最終都會落到錢上,審計總是和國家資金密切相關。審計人員密切關註國家財產,最有可能發現國家資產被盜用。審計機關都把跟蹤審計中發現的腐敗線索作為重點。對腐敗行為進行跟蹤核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第壹,根據法律規定,通報批評、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由審計機關按以下方式直接處理。二是對審計機關管轄範圍以外的腐敗行為,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是威懾和警告。隨著國家審計法律體系和審計制度的完善,審計法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強,審計“免疫系統”的功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國家審計已成為反腐敗的重要力量,審計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越來越受到社會關註,影響越來越大。通過審計,規範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堵塞管理漏洞,規範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行為和濫用職權行為,查處和移交違法案件。這些都在壹定程度上對腐敗產生了壹種壓力,這對腐敗的治理無疑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三、審計機關發揮反腐作用的途徑
正是由於國家審計機關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質,使得審計機關在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是多樣的、多樣化的。當前,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反腐倡廉職能,重點是加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加強財務審計,加強投資項目審計,突出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重點環節的審計。
壹是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壹把手”。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對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從制度層面防治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於促進科學政績觀的形成,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從制度層面預防腐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腐敗鬥爭是為了遏制和消除腐敗,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強化領導者的經濟責任。腐敗源於權力,管好權力是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基礎。要想管好權力,首先要管好掌權的人。“壹把手”手握黨政大權,批壹筆財產,可謂大權在握。通過審計,可以規範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和領導幹部的決策行為,促進其決策水平的提高,強化制度約束,防止權力濫用。
二是突出重點單位審計,監督“重點部門”。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部門、資金和環節的審計。為了在反腐倡廉建設中有所作為,審計工作必須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和查處大案要案的決心。壹是要把“突出重點”貫穿於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在審計計劃安排上,要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突出對社會關註熱點問題的審計,找準審計工作與懲治腐敗的結合點。二是要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突出重點”。在審計目標的確定、審計計劃的編制、審計實施、審計處理、審計揭示、審計整改等環節,必須堅持全面基礎,突出重點。突出重點,就是要解決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和關鍵問題。加強對財政收支規模較大的部門、擁有財政資金分配權和行政審批權的部門、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和領域的審計。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的重要作用。把查處嚴重違法違紀和經濟案件作為重中之重。對審計發現的重大疑點和案件線索,決不能放過,必須徹查。審計實踐證明,突出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是促進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徑,也是增強審計威懾力的重要手段。
三是加強財務審計,監督“財路”。腐敗的最終表現是權錢交易。因此,加強對公共財政的監管,管好錢的“源”和“道”非常重要。所以審計要監督財稅部門把錢收好、管好、用好。審計要加強審計監督,揭露財務活動中不真實、不合法、不真實的現象,制止和打擊虛假數字、虛假票據、虛假賬簿、虛假報表、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等欺詐行為,重點查處虛報或隱瞞轉移收入、虛列成本費用、國有資產流失、表外資產、資產負債、擠占挪用、損失浪費等各類違紀違規行為,促進政府和單位遵守財務制度。同時,嚴懲金融經濟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嚴懲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人員。
四是加強投資項目審計,治理“重災區”。“工程腐敗”是壹切腐敗的重災區,投資審計的重點應放在“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上。首先,審計要提前介入,對工程的設計、立項、合同、預算、招投標、施工進行監督。其次,審計要介入施工現場,了解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以便對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再次,加強對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的審核,減少虛假工程造價,為政府節約投資,減少財政支出,不給腐敗分子可乘之機。
第六,搞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在反腐防腐審計中,需要建立以國家審計機關為主,紀檢、監察、檢察等其他監督部門全程(審前、審中、審後)密切配合的審計查處制度。既能充分發揮審計專業知識技能和審計資源的優勢,又能克服審計權限和手段的局限性,加強審計力度,審查透徹,獲取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同時,由於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的配合,審計向其移交的需要追究責任人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時、嚴肅的處理。
隨著國家審計法律體系和審計制度的完善,審計法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強,審計“免疫系統”的功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國家審計已成為反腐敗的重要力量,審計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越來越受到社會關註,影響越來越大。審計機關實行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公之於眾,將壹些違法腐敗問題逐壹披露,極大地增強了審計的威懾和警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