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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費和招待費怎麽區分?

公司有時用於項目會議,有時用於面試、與客戶談判等場地和餐費。如何區分會議費和招待費?開發票有哪些註意事項?

答:會議費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覽、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交流、國際交流而組織或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會議費用的核算材料應反映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和目的。照片、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證據可以與發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會議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中為接受招待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宴請或工作餐費用、贈送紀念品費用、遊覽旅遊景點費用、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另外,在會議場地費、餐費、住宿費的流程中,目前各地稅務局在開具發票方面主要有兩個口徑,壹個是必須單獨開具,壹個是可以全部作為會議費開具。建議在開具和取得發票前向當地主管稅務局查詢。

相關法規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應稅服務範圍說明。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推廣、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交流、國際交流而舉辦或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

十、賓館、酒店、度假村等提供會議場所和配套服務的營業性住宿場所,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