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大事項執行缺乏必要的內部控制。由於部分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不夠嚴格,導致有的領導幹部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不夠民主、科學。從審計情況看,某些單位大額資金的撥付未見局辦公會議記錄,也未見班子集體討論記錄,有的甚至僅憑行政“壹把手”簽字後直接支付。某些單位對重要資產的處置,也未制定相應的管理機制,致使資產處置的程序和操作不夠規範。
二、侵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審計發現,某些單位通過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虛構債權債務,轉移國有企業的房屋、股權等;通過虛開發票、虛列成本或收入不入賬等手段轉移國有資產。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收支不實。審計發現,某些單位存在轉移收入、虛列支出、收支不入賬等現象。如有的將單位培訓盈余款劃入某賓館,作為賬外資金留作日後消費,或虛列會議費用將財政資金轉作賓館消費卡;有的將已列報支出而未使用的大額款項掛列往來款。
四、固定資產管理薄弱。主要表現在:壹是購建的固定資產不及時入賬。二是部分固定資產因來源渠道混亂,手續不全,未及時評估其真實價值,長期賬外存放,不作財務處理。三是部分單位固定資產長期不盤點,賬實不符情況嚴重。四是國有資產長期借給其他單位、個人無償使用。
五、對下屬單位監督管理不夠到位。審計發現,某些單位未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對下屬單位缺少相應的制約措施,無法保證下屬單位的重大經濟事項置於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之下,造成下屬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違規套取現金等問題的發生。
為了進壹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促進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我們認為應及時建立“三項機制”:
壹是建立警示機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談心、談話及實行誡勉的重要內容,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同時,應將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運用到幹部教育管理中去,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於領導幹部普遍樹立財經法紀觀念,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廉潔從政意識和經濟管理意識,提高領導幹部的領導水平和經濟決策水平。
二是建立公告機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在壹定範圍內予以公開,對於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幹部是壹種表彰和鼓勵,而對於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規定,損公肥私或者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浪費的領導幹部,是壹種警示、教育和制約。此外,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幹部任職前公示的內容之壹。壹方面可以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的了解擬任用的領導幹部,尤其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壹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用和效果,使兩項制度同時得到完善。
三是建立聯動機制。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聯合調研機制、聯合督查機制、聯合會商機制、聯合辦案和跟蹤督辦機制、聯合應用成果機制等運作機制,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另壹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和審計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成果分析、運用上要各盡其職,協調壹致。有關部門要作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後續分析研究,對審計成果進壹步深化、細化,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列入領導幹部本人的幹部考核(廉政)檔案,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考核和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幹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反饋給審計機關。建立了這樣的聯動機制,有助於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合力。